泰和县螺溪镇(全民健身场馆)A-04-04地块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江******人民政府委托,对泰和县螺溪镇(全民健身场馆)A-04-04地块土壤环境开展第一阶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开: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泰和县螺溪镇(全民健身场馆)A-04-04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项目地址:泰和县螺溪镇(全民健身场馆)A-04-04地块******人民政府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4°46′17.353″,北纬26°52′39.122″******人民政府和草地,西、北至灌草结合的荒地,地块总面积2027.10m2。
3、项目情况:调查地块2018******人民政府);2018年至今为灌草结合的荒地和机关用地。地块规划用地分类为体育场馆用地。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工作
(1)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情******人民政府),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固废填埋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2)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地块现状为灌草结合的荒地和机关用地,地块内未发现明显的污染痕迹。
(3******医院、农田等,调查地块周边500m内无工业企业、加油站等污染源,周边地块对地块土壤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可能性极小。
三、调查结论
由第一阶段调查情况可知,本地块内当前和历史均未发现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地块现状及历史活动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的工作程序:“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故本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体育场馆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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